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