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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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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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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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