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