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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