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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