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