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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