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用户专有部分和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等。
(三)用气设备及其配件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及其配件,包括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燃气安全防护装置、灶具连接管、气瓶调压器等。
(四)燃气供应企业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或者燃气供应站、充装站、气化站、加气站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燃气用户是指燃气使用人,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六)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时,从户内燃气计量表起(不包括燃气计量表)按照顺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以及燃气计量表安装在室外时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不包括墙体内的燃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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