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确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执法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执法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