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血站应当加强血液标本的保存和管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