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原则,以及采血的种类、数量、采血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血;
(三)采血应当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四)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团体献血单位,血站应当提供上门采血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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