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十七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血站和采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服务咨询、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服务,为公众参与献血及献血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