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十八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