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二十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二十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下列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前款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交前款规定的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捐献其他血液成分的,献血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折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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