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十九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十九条 本市对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献血工作机构在征得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在本市多次献血和积极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的评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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