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评价;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