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应急献血者预备队献血。
应急用血保障预案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与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献血者预备队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康适龄个人可以自行报名参加,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报名参加。献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应急献血者预备队人员名录,并加强服务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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