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血液供应风险预测和保障机制。市献血工作机构根据全市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血液库存供应存在风险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进行血液调剂,并要求有关单位开展下列工作:
(一)献血工作机构联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动员组织团体献血活动;
(二)血站加大献血宣传招募力度,调整采血点服务时间;
(三)医疗机构结合自身血液库存情况和临床需要,合理调控临床用血。
血液库存供应存在风险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进行血液调剂,并要求有关单位开展下列工作:
(一)献血工作机构联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动员组织团体献血活动;
(二)血站加大献血宣传招募力度,调整采血点服务时间;
(三)医疗机构结合自身血液库存情况和临床需要,合理调控临床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