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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