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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