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采供血、临床用血人才队伍建设。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采供血、临床用血人才培养、引进和职业发展规划,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采供血、临床用血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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