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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