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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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
第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
第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态涵养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保持战略定力,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扩大生...
第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强区富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
第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
第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
第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
第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条 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土...
第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本市实行自...
第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生态、大气...
第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
第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
第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
第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密云水库、官厅水...
第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河长制、湖长制的规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河流和湖泊...
第二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涵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开展生态修复...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应对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针对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的发展政策,推动生态涵养区可持...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区域发展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结...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低碳相关标准规范,明确产业园区设计、建设、准入、运营、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涵养区农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
第三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生态涵养区文化资源价值,推动建设长城文化带、西山...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强化生态涵养区城市公共空间风貌设计,优化休闲游憩设施、街道人性化设施,提升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轨道交通、骨干...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和有关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生态涵养区基础教育发展,改善办...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和有关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生态涵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全科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扶持产业、提供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农...
第四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生态涵养区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乡村...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涵养区农村...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结对协作机制,通过给予财政资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持绿色...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市根据生态涵养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加强专业人才配备与培训,提升生态涵养区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服务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教育、医疗、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人才向生...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授信审批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大对生态涵养区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绩效考评机制。考评机制应当以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为导...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和有关区审计部门应当开展政府资金使用和资源环境审计,推进有关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人...
第五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情况,分别纳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