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生态涵养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科学有度有序开发,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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