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针对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生态保护主体得到合理补偿。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机制依据有关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并可以结合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成果确定。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使用补偿资金。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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