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