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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