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的使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动农业废弃物、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