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涵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当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研究,采取恢复植被、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科学修复。
市水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生态涵养区水生态空间,加强水生态空间的修复和管理,制定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河流上下游连通状况,逐步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研究,采取恢复植被、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科学修复。
市水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生态涵养区水生态空间,加强水生态空间的修复和管理,制定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河流上下游连通状况,逐步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