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怀柔水库、白河堡水库等水库库区的生态保护,建设水库上游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水库周边地区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理,因地制宜建设水库入口湿地,削减入库污染源,完善禁渔期、禁渔区制度,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破坏水库周边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定期调查评估生态涵养区地下水资源状况,系统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采取压采、回补等措施,逐步回升地下水水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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