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态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