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国家规定的下列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三)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四)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