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增加森林资源面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培育森林生态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