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报告、图表等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本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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