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