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生态、大气、水、森林、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开展森林、耕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建立测算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支撑。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开展森林、耕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建立测算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