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条 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土壤、矿产、水流、湿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开发利用状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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