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养成保护生态、绿色生活的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