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