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符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和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负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符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和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负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