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生态涵养区相关信息;有权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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