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应对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动植物病虫害等突发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