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区域发展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结合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适宜的功能和产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