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涵养区农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生态和资源保护,提升产地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培育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广特色农林产品品牌。
鼓励林菌、林禽、林药等立体复合种养经营模式,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和森林经济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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