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生态涵养区文化资源价值,推动建设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工业遗存,建设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打造精品旅游线路,促进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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