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生态旅游、精品民宿、森林康养、田园综合体、农村电商、智慧物流、数字经济、科创智能等适宜生态涵养区的新兴业态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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