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低碳相关标准规范,明确产业园区设计、建设、准入、运营、退出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产业方向进行优化调整;支持产业园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完善高新技术应用场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