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