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轨道交通、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路网建设,提高生态涵养区区内以及与其他区域的通达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