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和有关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生态涵养区基础教育发展,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有关区与中心城区优质学校合作,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市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生态涵养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