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扶持产业、提供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生态涵养区劳动力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社会公益性岗位设置,整合岗位职责,完善培训、管理、保障机制,统筹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适度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社会公益性岗位设置,整合岗位职责,完善培训、管理、保障机制,统筹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适度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