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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